浙江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人民法院代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人民法院代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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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5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42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1〕118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18:15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人民法院代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118号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协助人民法院代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请示》(萧社险[2001]3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国务院国发[2000]8号、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退休人员因债务纠纷,法院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代为扣留部分养老金抵缴债务问题,如退休人员本人同意,并有书面授权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代为扣留部分养老金抵缴债务,但扣留后的基本养老金应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退休人员本人不同意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扣留养老金抵缴债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直接扣留其基本养老金。如人民法院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提供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程序处理。 2001年11月22日 |